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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4 06:55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

【文 件 号】卫生部令第5号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90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1990年11月20日

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四条  调味品生产要不断改革工艺,使机械化、密闭化生产逐步代替手工操作。在采用新工艺生产新产品时,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方能投产。

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的室内,食用盐成品应有包装,防止污染。

第九条  各生产部门应对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成品符合卫生标准方可出厂。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