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24 06:52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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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96年04月05日
【实施日期】1996年04月05日
【正 文】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放射工作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工作。
(三)有专业剂量测试人员、操作人员和防护人员以及卫生检验实验室和常规剂量计;
从事辐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按要求配戴个人剂量计和报警仪。
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对辐照设施卫生防护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依照《γ辐照加工装置卫生防护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章 辐照食品管理
第十五条 卫生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辐照食品卫生安全评价专家组,负责新研制的辐照食品的卫生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为控制病虫害而进行辐照的含水份低的食品,如谷类、豆类、脱水食品及类似产品;
第十八条 待辐照加工的食品与已辐照加工的食品应当分别放置,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二条 卫生部设立的辐照食品检测中心是全国辐照食品检测的最高技术仲裁机构,是全国辐照食品技术指导中心。
既未取得放射工作许可证,也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合并处罚。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辐照食品暂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