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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案件的暂行规定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4 06:51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案件的暂行规定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公安部

【颁布日期】1988年04月15日

【实施日期】1988年04月15日

【正  文】

关于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案件的暂行规定

(1988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公安部发布)

三、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后,应立即通报有关部门,有现场的,要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七、及时依法做好取证工作。事故调查组或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为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十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作出免予起诉决定后,应将《免予起诉决定书》交给被告人所在单位,同时提出给被告人行政处理的建议。

十五、上级食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密切配合,及时交流情况。对来自下一级的遇有困难和阻力的案件,要及时互相研究,统一认识,采取措施,促进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