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24 06:50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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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在食品中使用罂粟壳(籽)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文 件 号】卫监发(91)第32号
【颁布部门】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
【颁布日期】1991年08月05日
【实施日期】1991年08月05日
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
在食品中使用罂粟壳(籽)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药政机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是个体食品经营户)及罂粟壳(籽)的供应、使用等单位加强监督检查,非法种植、供应、使用罂粟壳(籽)情况较严重的地区,要组织力量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查。发现非法供应、使用罂粟壳(籽)者,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药政机构,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根据《食品卫生法(试行)》、《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进行查处,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