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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4-24 06:4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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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商检局、卫生部关于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联合通知
【文 件 号】(84)国检一联字第405号
【颁布部门】国家商检局/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4年10月20日
【实施日期】1985年01月01日
国家商检局 卫生部关于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联合通知
各有关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出口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用于出口食品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也适用于出口食品的加工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工艺流程、运输工具和有关环境。
第二章 监督检验管理机构
三、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厂、库的注册工作。
三、审查和办理管辖范围内出口食品厂、库的注册工作。
第三章 注 册
第九条 商检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出口食品厂、库和出口食品进行卫生监督。
第十条 出口食品厂、库必须制订卫生管理制度,并对出口食品卫生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应向商检机构提供有关进口国家的卫生法规、标准、检验方法等规定。并应加强对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收购。经验收合格的食品,必须做到批次清楚,货证相符,妥善贮存,防止污染。
一、进口国家卫生当局对食品的兽医检疫和卫生质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检验。
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或者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二、未经注册的厂、库冒充已经注册的出口食品厂、库加工生产或者贮存出口食品。
六、未经检验的食品,擅自发运出口。
一、警告并限期改进。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补充和解释,由国家商检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