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24 06:40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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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国内贸易部、卫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食盐市场管理坚决杜绝非碘盐进入缺碘地区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国内贸易部/卫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
【颁布日期】1994年01月06日
【实施日期】1994年01月06日
【正 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国内贸易部、卫生部、国家技
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食盐市场管理坚决杜绝非碘盐进入缺碘地区的通知
二、国家对食盐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家关于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执行,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实施;对食盐批发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由国家盐业主管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六、从事食盐生产(含加工)和销售的单位,必须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三)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九、各地要广泛开展食用加碘盐和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的宣传活动,定期公告碘缺乏地区,提高人民群众对碘盐缺乏病危害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