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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4-24 06:37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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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商检局关于公布《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试行)》和《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 件 号】(84)检一字第580号
【颁布部门】国家商检局
【颁布日期】1984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1984年10月15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公布《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试
行)》和《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一)厂、库周围不得有可能污染食品的不良环境。同一厂不得兼营有碍食品卫生的其它产品。
(五)厂区厕所应有冲水、洗手设备和防蝇、防虫设施。墙裙应砌白色瓷砖,地面要易于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
1、车间面积须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加工生产顺利进行。
5、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与生产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每人有衣物柜)、厕所和工间休息室。车间进口处设有不用手开关的洗手设备以及消毒设施。
1、车间的墙裙应砌二米以上(屠宰车间三米以上)白色瓷砖,顶角、墙角、地角应是弧形,窗台是坡形。
1、厂区分设人员进出、成品出厂与畜禽进厂、废弃物出厂二至三个门。
3、有便于进行清洗、消毒的病畜禽隔离间、急宰间和无害处理间。
三、原料、辅料卫生:
四、加工人员卫生:
传染性肝炎。
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四)工作服、帽必须保持清洁,不得穿进厕所、托儿所、哺乳室、食堂等公共场所。
(三)操作台和生产运输等工器具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在工作前、后须经清洗消毒。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被污染时,必须重新清洗消毒后使用。
(七)冷冻食品厂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速冻间温度在-25℃以下,使冻品中心温度(肉类在48小时内、禽肉在24小时内,水产品在14小时内)下降到-15℃以下方能出库。
1、原料前处理与后工序应隔离开,不得交叉污染。
5、杀菌冷却用水,应加氯处理,保证冷却排放水的游离氯含量不低于0.5PPM。
(二)必须备有专用容器和运输工具。冷冻食品必须用清洁、无异味的冷藏车(船)运输。
(二)检验机构应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检验室和仪器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管理制度。
分厂(车间)、分库等不在同一地址的,要分别申请注册。
第五条 出口食品厂,需要向国外注册的,必须取得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并填写向国外注册申请书,报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口经营部门按照有关食品进口国家卫生当局的兽医、卫生规定审查同意后,向商检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 注册申请书和注册证书格式,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