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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4-24 06:28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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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文 件 号】卫监发(1993)31号
【颁布部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管局
【颁布日期】1993年07月27日
【实施日期】1993年07月27日
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街头食品经营摊点既要方便群众,又要相对集中。
(三)摊点布局合理,划行归市;有相应的食品制作和售货亭、台、橱和防雨、防晒、防风沙棚,并符合卫生要求。
(三)制作肉、奶、蛋、鱼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时,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
(七)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及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污物。
(三)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标志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第八条 街头食品经营场所由开办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建设;对市场的选址、布局和卫生设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