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24 06:28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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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卫生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酒类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问题给陕西省卫生厅的答复
【文 件 号】(86)卫防字第23号
【颁布部门】卫生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
【颁布日期】1986年03月20日
【实施日期】1986年03月20日
卫生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酒
类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问题给陕西省卫生厅的答复
为加强管理,你们可与有关部门联系在本省范围内统一安排定点生产食用酒精,保证生产、包装、容器及工艺、环境、运输卫生,并制定管理办法,严格标志管理,无“食用酒精”标志者,禁止用于配制食用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