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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4 06:27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99年04月13日

【实施日期】1999年05月01日

【正  文】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  送检产品时,送检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样品配方及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

2、产品配方及依据

6、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另附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

3、功效成份、含量及功效成份的检验方法

7、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11、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如国内外有关资料)

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第八条  同一申报单位同时申报多个产品时,每个产品应当有一个配方,并按产品逐一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资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4、有检验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检验单位公章;

2、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书出具单位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申报产品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书出具日期;

6、委托书载明的产品名称应与申报产品名称完全一致;

第十八条  进口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4、证明文件应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应包括功效成份检验方法(放在标准的附录a中)和原辅料要求(放在标准的附录b和c中)。

1、检验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及其它可能涉及产品卫生安全或功能的内容不得变更;

5、更改申报内容涉及初审环节的,应经原初审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二、生产企业地址变更:凭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给予办理更改生产企业地址;

2、公证机关出具的转让合同的公证文件;

第二十四条  已受理产品,在卫生部做出审批结论之前,申报资料及样品一律不退申报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实施,以往卫生部发布的有关规章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