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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4-24 06:27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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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99年04月13日
【实施日期】1999年05月01日
【正 文】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 送检产品时,送检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样品配方及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
2、产品配方及依据
6、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另附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
3、功效成份、含量及功效成份的检验方法
7、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11、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如国内外有关资料)
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第八条 同一申报单位同时申报多个产品时,每个产品应当有一个配方,并按产品逐一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资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4、有检验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检验单位公章;
2、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书出具单位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申报产品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书出具日期;
6、委托书载明的产品名称应与申报产品名称完全一致;
第十八条 进口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4、证明文件应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应包括功效成份检验方法(放在标准的附录a中)和原辅料要求(放在标准的附录b和c中)。
1、检验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及其它可能涉及产品卫生安全或功能的内容不得变更;
5、更改申报内容涉及初审环节的,应经原初审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二、生产企业地址变更:凭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给予办理更改生产企业地址;
2、公证机关出具的转让合同的公证文件;
第二十四条 已受理产品,在卫生部做出审批结论之前,申报资料及样品一律不退申报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实施,以往卫生部发布的有关规章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