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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4 06:14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

【颁布部门】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7年07月31日

【实施日期】1997年07月31日

【正  文】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决定对《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