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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4-24 06:10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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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山东省地方病防治工作部门职责
【颁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0年01月17日
【实施日期】1990年01月17日
【正 文】
山东省地方病防治工作部门职责
(1990年1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省卫生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指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完成地方病防治任务。
(三)组织检查防治科研规划、计划的落实。掌握地方病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省卫生工作协调委员会和有关领导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会同有关部门了解、掌握防治经费、物资、药械、交通工具等,为防治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一)组织开展地方病流行病学调查,制订防治方案,落实防治措施;做好监督、监测和防治效果销核。
(三)积极做好地方病疫情报告、统计和防治资料的收集、整理及管理工作。
(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作,搞好地方病的防治和科研工作,加强技术指导。
供 销 部 门
(二)对地甲病区必须按规定销售碘盐,严禁非碘盐和工业盐充作碘盐销售。
(四)销售碘盐时要随时向群众宣传碘盐的使用、保管方法。
(六)配合税务、工商等部门查缉私盐、严禁非碘盐流入病区。
盐 业 部 门
(二)根据规定制定碘盐质量标准和卫生操作规程。要有专人、专用场地和专用工具,做到合格包装,有记录、有标记。做好碘盐质量监测,坚持不合格碘盐不入库、不出库、不发货。
水 利 部 门
(二)结合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解决人畜用水,在高氟地区优先安排防氟改水工程。
(四)农田水利建设要注意排水疏通,减少蚊虫孳生,避免新的蚊虫孳生地形成。
地 矿 部 门
(二)对与水土、岩石有关的地方病,进行致病因素的研究,找出致病的原因和条件,探讨环境改造的可能和方向。
农业(畜牧部门)
(二)与卫生、粮食等有关部门配合,大力开展灭鼠防病、保粮活动。
财 政 部 门
(二)与地病办等单位共同研究制订有关地方病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按照地方病年度用药计划,及时供应所需药品、器械,保证国家列入计划的碘化物的供应,以满足食盐加碘所需。
科 技 部 门
将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计划,负责安排地方病防治机构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相应解决塑料管材、钢材、木材、水泥、柴油等物资及必要的交通工具。
铁路、交通部门
(二)配合农牧部门做好牲畜的交通检疫工作。没有兽医部门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托运。
税 务 部 门
加强牲畜交易市场和盐业管理,配合农业畜牧和卫生部门,对农贸市场出售的家畜和畜产品进行检疫和卫生监督,严禁布病病畜进入市场;与税务、供销、盐务、卫生等部门配合,加强私盐查缉、禁止私盐冲击地甲病病区。
环 保 部 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