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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商贩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2 09:29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天津市食品商贩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84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1985年01月01日

【正  文】

天津市食品商贩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1984年10月21日天津市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商贩,包括城乡国营、集体、个体等出摊、设点、设亭、出车流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四条  食品商贩必须先取得所在区、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发给的卫生许可证,然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或变更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可经营。无卫生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一)制售粮食制品的;

(三)制售冷热饮料及食品的;

(五)制售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允许经营的其他食品的;

第七条  食品商贩在经营时,必须出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健康合格证。

第九条  食品商贩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二)售卖食品的人员,要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

(四)售卖直接入口食品要用工具持取,包装物料要符合卫生要求。

市区食品商贩不得从事牲畜屠宰业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食品;

(三)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确认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食品商贩,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85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