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22 09:29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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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天津市食品商贩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84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1985年01月01日
【正 文】
天津市食品商贩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1984年10月21日天津市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商贩,包括城乡国营、集体、个体等出摊、设点、设亭、出车流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四条 食品商贩必须先取得所在区、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发给的卫生许可证,然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或变更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可经营。无卫生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一)制售粮食制品的;
(三)制售冷热饮料及食品的;
(五)制售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允许经营的其他食品的;
第七条 食品商贩在经营时,必须出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健康合格证。
第九条 食品商贩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二)售卖食品的人员,要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
(四)售卖直接入口食品要用工具持取,包装物料要符合卫生要求。
市区食品商贩不得从事牲畜屠宰业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食品;
(三)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确认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食品商贩,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85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