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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4-22 09:19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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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颁布《天津市冷饮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颁布日期】1988年01月14日
【实施日期】1988年01月14日
【正 文】
关于颁布《天津市冷饮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1988)5号
通知
现将《天津市冷饮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冷饮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生产经营冷饮食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各种冷饮食品的生产单位,当年生产前,须将生产车间平面图、主要设备、生产品种、配方、工艺流程、产销量及卫生制度等报生产主管部门和所在区(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正式生产前,还应将试制产品送所在区(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化验,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冷饮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产。新开业的生产单位,在取得《冷饮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按主管部门规定办理投产、销售手续。
(一)严禁使用腐败变质以及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原料。
(三)使用添加剂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七条 定型包装的冷饮食品,其包装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并应严密包装。在包装明显处需注明厂名、商标、批号及生产日期。有保存期限要求的,应注明保存期限。
禁止出售用糖精、香精、色素兑制的颜色水。严禁在冷饮食品中加入卫生部门规定不得加入的药物。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搞好个人卫生,并接受食品卫生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
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执行任务时要出示证件。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