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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意见的报告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2 09:18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意见的报告

【颁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颁布日期】1983年01月18日

【实施日期】1983年01月18日

【正  文】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意见的报告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已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这是我国人民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健康的关怀和食品卫生工作的重视,标志着我国食品卫生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了做好在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之前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的准备工作,特作如下报告:

二、整顿培训执法队伍。食品卫生监督人员是代表国家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必须具有高度的负责精神和一定的专业知识,熟悉法律,能进行食品卫生鉴定、裁决和采样检测等。建议各级政府按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已委任的食品卫生监督员进行一次整顿,对不符合要求的要作适当调整;不足的要进一步充实加强,以便把全省的食品卫生监督网迅速建立健全起来,以适应执法工作的需要。同时要加强培训工作,省拟从一九八三年第一季度起抓各级卫生防疫站食品卫生监督员的培训提高。首先对各级卫生防疫站分管站长进行一次培训,再分期分批对全省的食品卫生监督员普遍轮训一次。各地、市、县也要分别对助理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检查员进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执法水平,正确地行使国家授予的监督权。省还要为县级卫生防疫站培训一批食品卫生化学检验技术人员,使之掌握食品卫生标准的检测技术。

四、制订《江苏省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为了贯彻食品卫生法,拟在国务院批准有关实施细则后,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在一九八一年十月省政府颁发的《江苏省食品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的基础上,重新制订《江苏省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报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公布施行。同时,废止《江苏省食品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六、加强领导。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搞好食品卫生工作,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单由卫生部门难以搞好。建议各级政府加强领导,明确负责同志分管。轻工、商业、供销、工商、化工、农业、粮食、交通、铁路、公安、司法等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共同配合。各部门都要有领导分管,落实有关处室和专人具体负责,采取有力措施,把好食品卫生关,并积极支持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各级卫生部门,特别是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尽职尽责地、正确地行使好食品卫生监督权,为搞好食品卫生,保障人民健康,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