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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腊味生产和销售市场卫生质量管理的通知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2 09:14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加强腊味生产和销售市场卫生质量管理的通知

【颁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5年11月17日

【实施日期】1995年11月17日

【正  文】

关于加强腊味生产和销售市场卫生质量管理的通知

穗府办(1995)87号

 

为保证生产、销售的腊味(包括腊肠、腊肉,下同)卫生、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保障市民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假冒、伪劣腊味流入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标准法》、《商标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腊味生产和销售市场的卫生质量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二、进入市场的腊味,其质量及等级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次充好,以劣充优,混级抬价,不得假冒他人商标。生产厂家所生产的每批产品均要有卫生检验合格证才能上市销售。

四、外地企业单位或个人进入我市设点销售腊味,必须持有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食品卫生合格证、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同意来我市出售腊味的证明,并到该销售点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站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手续,领取临时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六、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标准计量部门,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腊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其所在镇(街道)、居委、村委等有关管理部门的责任,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