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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4-22 09:13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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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北京市学生营养午餐卫生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件 号】京卫防字[1999]91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颁布日期】1999年07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07月19日
【正 文】
关于印发《北京市学生营养午餐卫生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
京卫防字[1999]91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防疫站:
为开展我市学主营养餐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生营养午餐的卫生管理,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推动中小学生营养午餐工作精神,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学生营养午餐卫生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请各区、县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学生营养餐生产企业的审批和卫生许可证发放。在开展学生营养餐卫生审批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严格管理,依法审批。
对于不具备生产经营学生营养餐条件的企业,不得核发“学生营养餐”生产经营项目。应严格按照《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学生营养餐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学生营养午餐营养供给量》的要求,审查认定学生营养餐生产企业。
2.加强对学生营养餐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推行学主营养餐工作最重要的是保证食品卫生和符合营养标准,食品卫生和安全是推行学生营养餐工作的基础。因此,对生产经营学生营养餐的单位,要加强日常食品卫生监督,绝不能让吃营养餐的学生发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
3、对学生营养餐生产经营企业审批标准要统一、简便。
学生营养餐的卫生审批在我市虽有一定基础,但经验不多,卫生审批标准掌握是否统一关系到学生营养餐事业的发展,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各区县在审批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上报。同时,对生产经营学生营养餐的企业要给予大力的技术指导,帮助企业完善自身管理。
《北京市学生营养午餐卫生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试行期间,如有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市卫生局食品卫生监督办公室反馈。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教委,各区、县卫生防疫站
北京市学生营养午餐卫生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主营养午餐的卫生管理,保障学生身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学生集体用
餐卫主监督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营养午餐,是指以保证学生生长发育,改善学生营养状况为目的,根据学生营养需要,按照合理营养与平衡膳食要求而配制的,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生产经营的膳食和食品(以下简称学注营养餐〕。
第三条 凡生产经营学主营养餐的企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学生营养餐的企事业单位,必须经卫主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有“学生营养餐”生产经营项目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学生营养餐。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第五条 申请办理学主营养餐卫主许可证程序如下
(一) 申请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注明申请学生营养餐卫生许可项目。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三资企业食品主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学生营养餐卫生许可证。其他单位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学生营养餐卫生许可证。
目前暂不受理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单位申请办理学生营养餐卫生许可证申请。
(二) 申请单位应按照《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三) 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四) 卫生行政部门到生产经营学生营养餐单位进行现场卫生、营养工作状况调查。
(五) 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从业人员进行营养知识培训考核。
(六) 经审核对符合《学生营养餐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单位,卫生行政部门核发有“学生营养餐”生产经营项目的卫生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单位除根据《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外,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制定学生营养餐的依据及标准。
(二) 学生营养餐的合理营养配餐资料;
1、 学生营养餐的营养素 热量、蛋白质、脂肪、钙、铁、锌、视黄醇当量、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的设计计算资料。
2、 根据营养成分计算的食物配料资料。
3、 根据食物配料编制食谱。
(三) 合理烹调,防止营养素损失的措施。
(四) 保证学生营养餐卫生安全的管理措施及食品留样制度。
(五) 生产经营学生营养餐的送餐企业应提供企业标准,食品包装上应标明厂名、厂址、主要营养成分最低含量、装盒时
间、食用时限。
(六) 营养工作人员资料。
第七条 学生营养餐生产经营单位符合以下条件:
(一) 学生营养餐生产经营过程应符合《学生营养餐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及其他有关要求。
每餐供应5000份以上的应建立食品检验室。
(二) 学生营养餐应符合卫生要求,营养素供给量应符合“学生营养午餐供给量”(WS/T100-1998)标准的要求。目前暂不允许在学生营养餐中配供冷荤、凉菜类食品。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