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22 09:12浏览:
次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南京市饮食摊点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部门】市卫生局
【颁布日期】1986年06月11日
【实施日期】1986年06月11日
【正 文】
南京市饮食摊点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全文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饮食摊点生产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饮食摊点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制售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凡患有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等肠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不得参加制售食品的工作。
(三)盛放食品的用具、容器、包括材料必须清洁卫生、无毒无害。餐具、饮具必须洗净、消毒,保持清洁卫生。食品在库存和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清洁,不受污染。
(五)饮食摊点必须在指定的地点经营,并按照摊前“三包”要求,保持摊点周围的环境卫生,摊点集中处要有上水和下水设施。经营过程中不得将食物残渣和污物直接倒入城市下水道系统。禁止乱扔腐烂物品,乱倒垃圾。
各饮食摊点必须主动接受监督检查,食品卫生监督员根据监督检验的需要,可以按照采样标准的规定,无偿抽取适量的食品样品,并开给收据。
(一)警告并限期改进;
(三)没收或销毁禁止制售的食品;
(五)责令停止制售,停业改进;
以上各项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罚款经财政部门审批,执法部门可用于购置检验监督设备等。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引起人身损害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