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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4-22 08:58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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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陕西省面粉及面粉制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颁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6年05月05日
【实施日期】1996年05月05日
【正 文】
陕西省面粉及面粉制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全文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面粉及面粉制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家对面粉及面粉制品实行卫生监督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乡市场生产经营者加工、销售面粉及面粉制品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面粉及面粉制品必须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及卫生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 凡从事面粉及面粉制品生产和经营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并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面粉的原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粮食卫生标准;
(三)生产面粉的企业应当设有卫生检验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检验员,严格按面粉卫生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九条 生产经营面粉制品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二)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合格的面粉制品原料,具有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流程、卫生管理制度;
(四)经销面粉制品的商品、商贩、摊点,必须设有防蝇、防鼠、防尘、防腐等设施;
(六)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洁净的售货工具和符合卫生规定的包装材料。
(一)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或者色、香、味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使用硫磺等熏蒸食品,或者往食品中掺假、掺杂,用非食品用原料加工伪造,影响营养及卫生的;
(五)容器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七)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
(九)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卫生规定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章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六)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面粉及面粉制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因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第十四条 各项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一律按规定上缴国库。没收的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健康的面粉及面粉制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征理或者销毁。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