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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2 08:48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

【颁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86年09月20日

【实施日期】1986年09月20日

【正  文】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

(1986年9月20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我省是全国血吸虫病重疫区之一,加强防治血吸虫病的工作,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保障生产发展的大事。解放以来,我省血防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近几年来部分地区疫情严重回升,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一定要提高对血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不懈地把血防工作抓紧抓好。为此,会议决定:

二、疫区治水必须与灭螺统筹安排,修建渔池必须与灭螺紧密结合,兴建排灌渠道必须有防止钉螺扩散的设施。

疫区有螺水田必须改种旱田或深水灭螺,禁止旱改水,耕牛必须安全放牧,粪便必须加强管理,人、畜必须同步查、治,严防急性感染。

查、治病费用应实行收、减、免政策。对贫困户,特别是晚期血吸虫病人要适当扩大减、免比例,当地民政部门,要适当地予以照顾。

灭螺巩固队是群众自己组织起来与血吸虫病作斗争的一支重要力量,要继续加强领导和管理,落实报酬,整顿提高。

六、疫区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本决定的贯彻执行。对执行本决定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决定甚至造成严重危害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