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22 08:4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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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黑龙江省病毒性肝炎预防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厅
【颁布日期】1987年12月03日
【实施日期】1987年12月03日
【正 文】
黑龙江省病毒性肝炎预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机关、部队、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和医疗卫生、商业、饮食、服务、工矿等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开业者),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医疗卫生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防止医源性传播。
(二)设有妇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将乙肝表面抗原列为产前常规检查项目。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的新生儿必须接种乙肝疫苗。
(四)各种医疗、预防注射,必须一人一针一管,各种直接接触病人的医疗器械及用具,必须一人一用一消毒。逐步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
(六)献血员在每次献血前,应进行健康检查。凡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核心抗体阳性或肝功异常的,医院不准采血。
第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遵守下列规定:
(二)托儿所、幼儿园的保教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对乙肝表面抗原及E抗原性或乙肝表面抗原性及肝功异常者,应调离现岗位。
(四)托儿所、幼儿园实行分餐制,餐具、饮具要一用一消毒。
第六条 各类学校应遵守下列规定:
(二)凡有住宿生的学校,对乙肝表面抗原及E抗原阳性者,应分餐分舍,严格管理。
(四)学校要供应开水,学生自带水杯。
第七条 商业、饮食、服务等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其它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乙肝表面抗原及E抗原阳性或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及肝功异常者,不准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三)对旅客用被衬、褥单、床单、枕巾一人一换一洗。
(五)集体食堂实行分餐制。
第八条 供水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二)集中式供水单位,供水诸环节应符合卫生规程,定期监测水质。
(四)凡直接从事供水或经常出入水源、水厂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对乙肝表面抗原及E抗原阳性或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及肝功异常者,应调离现岗位。
第三章 监 督
铁路、农场、煤矿、林业等企业的卫生防疫部门设置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病毒性肝炎的预防监督工作,接受地方病毒性肝炎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病毒性肝炎预防监督机构的职责是:
(二)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监测;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由病毒性肝炎预防监督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二)五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吊销《卫生许可证》
罚款一律上交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对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规定。本省以往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执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