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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4-22 08:39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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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湖北省街头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年03月23日
【实施日期】1995年03月23日
【正 文】
湖北省街头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城乡街头、集贸市场以及车站、码头、公园等公共场所生产经营直接入口食品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各级卫生、工商、城建、公安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街头食品卫生的管理。
街头经营食品摊点应定点定时经营。
(一)周围环境清洁,15米之内无暴露的垃圾粪堆、污水坑塘、畜禽养殖场所或其他污染源;
(三)有售货亭、台、橱和防雨、防晒、防沙(尘)、防蝇、防鼠、防腐设施,并符合卫生要求;
第六条 街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必须经营新鲜、洁净、无毒、无害、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与食品辅料;
(四)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有防蝇、防沙(尘)设施或其他符合卫生标准的简易覆盖物,出售时应使用专用工具取货,并附有清洁无毒的包装材料;
(六)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在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其他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包装物、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必须保持清洁、无毒无害;
(八)爱护公共财产和公用设施;
(十)依法缴纳税费。
第八条 禁止出售下列食品及原料:
(二)河豚鱼、苦葫芦、毒蕈等自然带毒的动植物食品;
(四)霉烂变质、污秽不洁或含有有毒物持(包括污染毒质)的食品及原料;
(六)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容器、废旧书报等盛装的食品;
(八)当地政府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为防病需要,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九条 国家、集体或个人,可以投资兴建街头食品的集中式经营场所(早点。夜市摊群等)。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审查发放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卫生许可证;
(三)进行采样检验,对是否符合食品卫生规定标准作出评价;
(五)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知识的培训教育;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街头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中下列管理工作;
(二)对街头食品进行感观检查,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食品及假冒伪劣食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对模范遵守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一)对无照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取缔,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本办法有关食品卫生的具体规定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湖北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街头食品卫生管理和监督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乱纪者,有关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