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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街头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2 08:39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湖北省街头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年03月23日

【实施日期】1995年03月23日

【正  文】

湖北省街头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城乡街头、集贸市场以及车站、码头、公园等公共场所生产经营直接入口食品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各级卫生、工商、城建、公安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街头食品卫生的管理。

街头经营食品摊点应定点定时经营。

(一)周围环境清洁,15米之内无暴露的垃圾粪堆、污水坑塘、畜禽养殖场所或其他污染源;

(三)有售货亭、台、橱和防雨、防晒、防沙(尘)、防蝇、防鼠、防腐设施,并符合卫生要求;

第六条  街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必须经营新鲜、洁净、无毒、无害、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与食品辅料;

(四)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有防蝇、防沙(尘)设施或其他符合卫生标准的简易覆盖物,出售时应使用专用工具取货,并附有清洁无毒的包装材料;

(六)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在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其他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包装物、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必须保持清洁、无毒无害;

(八)爱护公共财产和公用设施;

(十)依法缴纳税费。

第八条  禁止出售下列食品及原料:

(二)河豚鱼、苦葫芦、毒蕈等自然带毒的动植物食品;

(四)霉烂变质、污秽不洁或含有有毒物持(包括污染毒质)的食品及原料;

(六)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容器、废旧书报等盛装的食品;

(八)当地政府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为防病需要,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九条  国家、集体或个人,可以投资兴建街头食品的集中式经营场所(早点。夜市摊群等)。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审查发放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卫生许可证;

(三)进行采样检验,对是否符合食品卫生规定标准作出评价;

(五)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知识的培训教育;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街头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中下列管理工作;

(二)对街头食品进行感观检查,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食品及假冒伪劣食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对模范遵守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一)对无照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取缔,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本办法有关食品卫生的具体规定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湖北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街头食品卫生管理和监督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乱纪者,有关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