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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4-22 08:37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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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黑龙江省饮食业卫生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年07月02日
【实施日期】1997年08月01日
【正 文】
黑龙江省饮食业卫生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8号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卫生监督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特大型:就餐座位在300个以上;
中型:就餐座位在40至100个;
小吃型:就餐座位在20个以下,无熘炒,经营单一品种。
第二章 饮食业卫生要求
第六条 特大型、大型饮食业的灶房应设前处理间、主食制做间、主食加工间、副食制做间、副食加工间、凉菜间、配菜间、餐具洗消间。各间地面应当防水防滑,除前处理间外,各间墙壁和灶台,应当镶贴瓷砖。辅助设施应有主食库、副食库、杂品库、更衣室等,经营室内烧烤的应有防尘设施,出售冷荤、凉菜应有专用房间或设专柜。
特大型、大型、中型饮食业灶房与餐厅不在同一楼层的应当设有专用食品升降机或运输食品专用通道。
第八条 小吃型饮食业的灶房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应当设前处理间,加工间。加工间应当为水泥或水磨石地面,墙壁及灶台应当镶贴瓷砖,前处理间的墙壁应当使用光洁、便于洗刷的防水防腐涂料。应当有餐具洗消设备。
餐厅设置明档应当符合防尘、防蝇等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饮食业应当设有免费水冲式卫生间(厕所)。卫生间前室入口不得靠近灶房,卫生间水龙头应当采用感应或手动式开关。
第三章 饮食业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饮食业周围25米以内不得有污染源。
第十五条 饮食业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应当密闭加盖,并及时清理洗刷。倾倒垃圾应当符合当地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章 餐(饮)具消毒
第十七条 饮食业应当设洗刷三联池、消毒设施和餐具保洁柜。
第十八条 餐(饮)具根据不同的消毒方法,按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清洗、消毒。
用洗消剂(如含氯制剂)消毒,一般使用含有效氯浓度250mg/L,餐(饮)具全部浸泡入消毒液中,作用时间应当达到5分钟以上。
第十九条 特大型、大型、中型饭店应当采用物理消毒的办法。其他型饮食业及无法采用物理方法消毒的餐(饮)具,可以使用化学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洗消剂洗涤消毒者,须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同意。
第二十一条 饮食业应当设专职消毒员(小型个体饭店可设兼职消毒员)。消毒员应经卫生知识培训熟练掌握各种消毒方法及常用消毒药品的配比方法、注意事项、消毒效果监测知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监测频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餐(饮)具消毒效果监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至5000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人每次2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至5000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六章 附则
前处理间:指用于果蔬摘洗,肉禽类缓化、修割、清洗,水产品修理清洗的场所。
主食制做间:指用于主食配料、制做、成形的场所。
副食制做间:指清洗干净的肉、禽、水产品等根据成品的要求,经配制改刀所加工过程成为半成品的场所。
明档:指根据菜系要求,用透明建筑材料制成的密封或凉菜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