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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小型畜禽肉制品加工厂卫生管理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2 08:36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黑龙江省中小型畜禽肉制品加工厂卫生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厅

【颁布日期】1987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1987年12月15日

【正  文】

黑龙江省中小型畜禽肉制品加工厂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乡所有国营、集体、个体中小型畜禽肉制品加工厂(以下简称加工厂)。

第四条  加工厂布局应符合工艺流程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其处理间、制做间和晾晒间的总面积不小于三十到五十平方米,并根据加工的品种和数量适当增加面积。

第六条  加工厂应备有冰箱或砖、水泥结构的冷藏窖。冷藏窖大小根据加工数量确定。

车间内应有上、下水设施,上水应符合国家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应有流水洗手设备。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经《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卫生知识考核合格,体检合格,持有健康证方能上岗。

1、不准采购未经检疫的病害肉加工肉制品;

3、外进肉类必须有兽医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加工厂应有化验室,按国家和省规定进行检验。暂时没有化验室的可委托化验单位进行检验。质量合各、符合卫生要求的肉制品方准出厂。剩余的肉制品应冷藏保存,出厂时应经无菌处理再行销售。

第十二条  个体肉制品加工厂,不准加工灌制品。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试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