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01 15:04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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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湖南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食品卫生若干规定
【颁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6年08月05日
【实施日期】1996年10月01日
【正 文】
湖南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食品卫生若干规定 (1996年8月5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街头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城市管理要求,方便居民生活需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不影响市容,不妨碍交通。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二)20米以内无开放式垃圾站,无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无污水坑,无畜禽养殖场或者其他污染源;
(四)有食品容器、餐具、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和污水排放设施。
(一)食品与食品原料、辅料新鲜清洁,无毒无害,用水符合卫生要求;
(三)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有清洁外罩,出售时使用专用取货工具;
(五)餐具、饮具和盛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清洗消毒,其他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清洁卫生;
(七)采取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措施,将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置于有盖的垃圾桶内;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进行检查,加强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在乡、镇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应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