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01 15:04浏览:
次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青海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暂行条例
【颁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83年09月24日
【实施日期】1983年09月24日
【正 文】
青海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暂行条例
(1983年9月24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一切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四条 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摊贩人员(包括固定和流动的),必须取得有关部门发放的健康证、卫生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六条 凡在集市上出售禽、畜肉类、水产品及其他食品,应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区摆摊设点,并接受卫生监督部门和市场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特别是猪囊虫病、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9)超过保存期限的;
(11)无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鉴定批准削价的罐头类,一切开封的罐头;
第八条 食品必须新鲜洁净。熟食品要烧熟煮透。生熟食品用工具、容器都要严格分开,符合卫生规定。
第十条 经营直接入口食品者,必须保持个人卫生,穿戴白色或浅色工作衣、帽。
第十二条 蔬菜、瓜果要符合卫生要求,新鲜干净。柑、桔、苹果、梨、桃、菠萝等水果腐烂部分不超过二分之一,无汁液外溢的较坚实的水果,可将腐烂部分削去,置于防蝇、防尘罩内出售。
(1)不带毛、不带血、不带病灶、不带粪便及污物;
(3)隔夜熟食品如未变质,出售前仍须回笼回锅蒸煮。
(1)冰棍箱要油漆白色,清洁美观;
(3)包装纸(盒、棒)不得乱弃,要有专袋或箱桶收集。
第十六条 违反下列卫生规定之一,经教育不改者,处当事人罚款1—5元:
(2)直接用手拿取凉面、酿皮、拼盘菜等熟食品时,事前不洗手消毒的;
(4)使用流动售货车不带清扫工具、污物容器,随地丢弃污物的;
(6)货款不分的;
(8)食具、茶具不清洗、消毒的;
(10)食品运输工具、用具不洁污染食品的。
第十八条 罚款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
第二十条 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出示证明,照章办事。凡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违法乱纪的,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