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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4-01 15: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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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江西省违反《食品卫生法》罚款细则(试行)
【颁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83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1984年01月01日
【正 文】
江西省违反《食品卫生法》罚款细则(试行)
(1983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批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1983年12月14日颁布)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一切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个体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采购、储存、运输、装卸、销售、供应等企业、单位(包括公共食堂)以及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对违法的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2元—150元的罚款;对违法的个体经营者,可参照上述直接责任人员罚款数执行。
(一)出售熟食品敞开露放,或流动销售食品不用防蝇、防尘设备,罚款20元—25元;
(三)室内外环境不整洁,对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不积极采取消除措施,罚款30元—40元;
(五)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原料不符合卫生要求,罚款50元—60元;
(七)不认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或对已发现应调离的传染病患者(包括肠道带菌者)而不及时调离,罚款80元—100元;
第四条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处以20元—150元的罚款。另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元—50元的罚款。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甚至将腐败霉变原料混入新鲜原料使用,罚款20元—140元;
(四)出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品等及其制品,罚款30元—150元;
第五条 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处以35元—500元的罚款。另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元—150元的罚款。
(二)出售浸过或拌过农药的粮食、油料种子,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罚款45元—155元;
(四)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罚款100元—150元;
(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未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参加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罚款150元—300元;
(八)食品或食品原料,由于铁道、交通部门的车皮、船舶、汽车等运输工具,或站台、码头、仓库等原因而造成严重污染、霉变,罚款250元—500元;
第六条 由于违反食品卫生法而造成食物中毒或食物严重感染事故者,罚款500元—5000元。
第八条 对曾受过警告或停业改进处分,屡教不改继续违法者,罚款数额可在应罚款的基础上增加2—6倍。
第十条 违法者拒交行政罚款时,自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被罚款企业、单位或个人,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所处罚款不服时,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食品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罚款决定既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强制其执行,或转请人民银行在其帐户上扣缴。个人的罚款,所在单位不得报销。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1984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