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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01 14:53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广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颁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颁布日期】1992年08月19日

【实施日期】1992年09月01日

【正  文】

广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穗府(1992)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市政自来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生活饮用水。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保洁和使用本市市政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广州市卫生局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的卫生行政监督。

第五条  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除应办理报建申请和用水申请外,必须把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送市公用事业局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安装。

(一)水池容积及水管管径满足用水要求;

(三)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的水管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

(五)水泵机组运转正常。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经市公用事业局验收合格并发给合格证书,方可向市自来水公司办理装表供水手续。

第十条  楼宇和建筑物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由所有权单位负责;已有管理部门的,由管理部门负责;已出售给住户的,由住户共同负责。

二次供水设施各管理单位应制订保洁制度,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环境的清洁。

第十三条  经营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单位,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固定的清洗消毒人员,有健全的组织和财务制度,并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卫生知识的技术人员。

(一)向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清洗消毒人员《健康合格证》;

(三)凭市公用事业局核发的《保洁许可证》和《上岗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从事经营二次供水保洁专业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

(二)每次清洗消毒及改造维护完毕,须将水样送市公用事业局检验。卫生防疫部门对水质实行卫生监督。

(四)对已签订保洁合同的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水泵机组、管道阀门、电器开关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其工作运转处于良好的状态。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保洁消毒、水质检验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价格收费。

保洁费、工料费,由受益单位或受益户负责。水质送检费由送检单位负责。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是卫生防疫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以防止饮用水的二次污染。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单位应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和供水部门妥善处理。

第五章  罚  则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经审批进行安装二次供水设施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擅自改动、拆除、损坏、侵占二次供水设施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使水质受严重污染的,由市公用事业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供水部门可暂停供水。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二次供水保洁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药剂和原材料的。

第二十八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或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