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01 14:53浏览:
次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广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颁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颁布日期】1992年08月19日
【实施日期】1992年09月01日
【正 文】
广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穗府(1992)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市政自来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生活饮用水。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保洁和使用本市市政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广州市卫生局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的卫生行政监督。
第五条 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除应办理报建申请和用水申请外,必须把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送市公用事业局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安装。
(一)水池容积及水管管径满足用水要求;
(三)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的水管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
(五)水泵机组运转正常。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经市公用事业局验收合格并发给合格证书,方可向市自来水公司办理装表供水手续。
第十条 楼宇和建筑物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由所有权单位负责;已有管理部门的,由管理部门负责;已出售给住户的,由住户共同负责。
二次供水设施各管理单位应制订保洁制度,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环境的清洁。
第十三条 经营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单位,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固定的清洗消毒人员,有健全的组织和财务制度,并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卫生知识的技术人员。
(一)向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清洗消毒人员《健康合格证》;
(三)凭市公用事业局核发的《保洁许可证》和《上岗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从事经营二次供水保洁专业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
(二)每次清洗消毒及改造维护完毕,须将水样送市公用事业局检验。卫生防疫部门对水质实行卫生监督。
(四)对已签订保洁合同的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水泵机组、管道阀门、电器开关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其工作运转处于良好的状态。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保洁消毒、水质检验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价格收费。
保洁费、工料费,由受益单位或受益户负责。水质送检费由送检单位负责。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是卫生防疫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以防止饮用水的二次污染。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单位应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和供水部门妥善处理。
第五章 罚 则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经审批进行安装二次供水设施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擅自改动、拆除、损坏、侵占二次供水设施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使水质受严重污染的,由市公用事业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供水部门可暂停供水。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二次供水保洁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药剂和原材料的。
第二十八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或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