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01 14:35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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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将强痛定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颁布部门】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6年06月02日
【实施日期】1986年06月02日
【正 文】
关于将强痛定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为确保医疗使用并杜绝流弊,经研究决定将强痛定列入精神药品的品种范围,严格加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再行通知如下:
二、上述指定药厂生产的强痛定制剂从1986年7月1日起改由北京医药采购供应站统一收购。药厂不得自行销售。按照核定下达的供应计划,调拨供应该药品时,按麻醉药品供应渠道供应,由麻醉药品供应点凭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签发的限量卡供应乡卫生院(以及相当于乡卫生院的医疗单位)以上的医疗单位(医疗单位的每季购用限量见附件)。村卫生室以及城乡联合诊所、个体开业医生均不供应。
三、对现有强痛定针、片剂库存的处理意见:
②全国各非麻醉药品供应点的医药二级站的现有库存按此规定供应所辖医药公司,销完为止。
四、各医疗单位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天量,对违反规定的处方,药剂科应拒绝发药。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强痛定经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药厂、医药经营部门、医疗单位及个人违反上述规定者,按违反《药品管理法》执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提请司法部门依照刑法第一七一条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