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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01 14:34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9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1989年12月14日

【正  文】

关于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加强经营,保证医疗用药,防止流弊,现将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全部产品由中国医药公司北京采购供应站收购,按麻醉药品供应渠道供应。为方便医疗单位购用,对有条件的县级医药(药材)公司,省医药局(总公司)、卫生厅(局)可予批准定点经营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对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及供配方用原料药经营收购计划的制定程序作以下规定:

2.中国医药公司根据中国医药公司北京采购供应站的汇总情况,于当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及供配方用原料药的经营收购计划,经与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计划司共同商定后,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核准后联合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