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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药品生产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01 14:34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精神药品生产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部门】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9年09月25日

【实施日期】1989年09月25日

【正  文】

关于精神药品生产有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保证医疗用药、防止流弊,现将精神药品生产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会同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确定,并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1.每年十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根据本地区的医疗需要,提出下一年度精神药品原料及其第一类制剂的需要量,经当地卫生厅(局)审核同意后报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和卫生部药政管理局。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会同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根据国家下达的原料计划共同研究商定后下达。

以上,请转知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精神药品生产单位及品种名称

1.哌醋甲酯(利他林)

2.司可巴比妥

3.安钠咖

4.咖啡因(原料)

5.强痛定

6.复方樟脑酊(酊剂)

第二类(原料):

山东新华制药厂

上海第四制药厂

山东济南制药厂,河南驻马店制药厂,河北唐山妇幼制药厂,西北第二合成药厂

山东新华制药厂,西北合成药厂

常州第四制药厂,常熟制药厂

徐州第三制药厂

北京益民制药厂,大同制药厂,常州第四制药厂,常熟制药厂,湖北制药厂,厦门第二制药厂

常州第四制药厂,湖北制药厂

上海大众制药厂

太原制药厂,西南制药二厂

上海第四制药厂,江苏南通制药厂,西北合成药厂

湖北制药厂

青海制药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