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01 14:28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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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精神药品生产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部门】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9年09月25日
【实施日期】1989年09月25日
【正 文】
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精神药品生产有关事宜的通知
一、根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将精神药品原料和第一类制剂的生产单位公布于后(见附件),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
二、根据《办法》第五条的精神,对于精神药品原料和第一类制剂的年度生产计划的制定程序规定如下:
2.中国医药工业公司负责汇总各地上报的精神药品需要量,并根据汇总量于当年年底前提出下1年度的精神药品原料及其第一类制剂的生产计划,经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计划司审核后,由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下达。
三、精神药品原料和第一类制剂的生产单位需于当年的七月底及下一年的1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半年及全年的精神药品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分别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中国医药工业公司。
附件:精神药品生产单位及品种名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