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01 14:25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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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卫生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关于对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进行审核和换发许可证的通知
【颁布部门】卫生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颁布日期】1990年04月25日
【实施日期】1990年04月25日
【正 文】
卫生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关于对放射性药品生产
经营企(事)业单位进行审核和换发许可证的通知
一、根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卫生部、能源部重新制订了“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事)业检查验收细则”(见附件一)(略),作为对生产经营企(事)业进行检查验收和核发(或换发)《许可证》的依据。
三、鉴于放射性药品的特点,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事)业的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必须同时申请换发。
五、凡经审核达不到《细则》规定条件的单位,要限期整顿,届时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换发新证,令其停止生产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