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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铁道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国内运输管理的通知(节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01 14:13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铁道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国内运输管理的通知(节录)

【文 件 号】国药联经字[90]第343号

【颁布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铁道部/公安部

【颁布日期】1990年08月13日

【实施日期】1990年08月13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  铁道部 公安部关于加

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国内运输管理的通知(节录)

(一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阿片、吗啡、安钠咖、强痛定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医疗、科研不可缺少的药物,用之得当,可以治疗疾病,减轻病人的痛苦,用之不当就会成为瘾癖,起毒害作用,影响社会安定,必须对这类药品的生产、供应、运输、使用等实行严格的管理。建国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供应、运输、使用等有关规定,取得了显著成绩,保证了生产、供应、医疗、科研和教学的需要。但是,近年来由于国内一些地区吸毒情况的蔓延,铁路运输管理条件的限制等多方面原因,在铁路运输过程中丢失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事故屡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杜绝丢失事件,不给贩毒吸毒的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维护社会安定,特作如下通知:

二、为防止丢失、被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采用集装箱运输,托运部门要在箱内附有装箱清单。铁路尚未开办集装箱业务、到发货量较大的车站,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商铁道部解决,同时要减并一些中转分运点。在分运点重新确立之前,铁路承运部门可以承接零担发运任务,发站和托运人要认真研究,提出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的具体措施,严格包装条件,尽量避免或减少中转。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在铁路运输途中,如发生丢失、被盗,承运部门要做好完整的货运记录,并报告铁路公安部门,同时迅速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案后,要立即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国医药公司。在承运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丢失、被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严格按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

六、精神药品的运输管理,参照《麻醉药品国内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