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01 14:08浏览:
次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公安部、卫生部关于严禁非法种植罂粟的通知
【文 件 号】[88]公(治)字29号
【颁布部门】公安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8年03月26日
【实施日期】1988年03月26日
公安部 卫生部关于严禁非法种植罂粟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近几年来,各地公安、卫生等部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互相配合,在禁毒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但私种罂粟、吸食毒品的问题仍禁而不绝,并呈蔓延趋势……为了防止烟毒在我国重新泛滥,作好今年铲除罂粟的工作,现通知如下:
二、各级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国发[1987]103号文件)第十一条的规定,切实加强对罂粟壳供应、使用的管理,保证医疗使用,杜绝流弊。对一些擅自收购和出售罂粟壳的医药供应单位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在农贸市场上非法出售罂粟种子和罂粟壳或私自买卖的,也要依法从严处理。
编者注:《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收编在《执法手册》第九辑;《国务院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收编在《执法手册》第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