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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口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01 13:58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加强进口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物价局

【颁布日期】1990年03月09日

【实施日期】1990年03月09日

【正  文】

关于加强进口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一、加强进口医药商品(指药品和医疗器械,下同)计划管理。中央外汇和地方外汇医药商品的进口计划统一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审查。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商有关部委制订。逐步建立进口许可证制度。

三、进口医药商品的批发牌价,原则上在外贸拨交价(包括检验费和入库前银行贷款利息等)基础上加18%的进销差率制订。零售价格在批发价基础上顺加15%制订。

五、各地医药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医药管理局下达的价格执行,不得越权订价。各地医药主管部门和物价检查部门对进口医药商品的价格要加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