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01 13:54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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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禁止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的通知
【颁布部门】卫生部/海关总署
【颁布日期】1985年07月26日
【实施日期】1985年07月26日
【正 文】
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禁止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的通知
目前,AIDS病在美国及西欧各国继续蔓延,截止到1984年6月,美国卫生部门和医生收到的AIDS病例数已达5000余例,死亡率高达70—80%。据国外资料报道,国外一些血友病患者或其他疾病患者在接受输血或血液制品(如VIII因子等制品)的注射后发生了AIDS病,表明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存在着传播AIDS病的严重危险,应引起高度重视。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防止AIDS病传入我国,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再次通知如下:
2.人血清白蛋白的进口,仍按(84)卫药字第22号通知规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严格控制。
4.本通知自收到之日起执行。
一、血浆部分
Human Plasma Frozen
Human Plasma Liquid
Human Plasma Freeze—dried
1.正常人免疫球蛋白
2.静脉注射用免疫球蛋白
三、VIII因子制剂
Cryoprecipitated Factor VIII
四、IX因子制剂
Factor IX Concentrate (又称
五、纤维蛋白原 Human Fibrinog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