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01 13:49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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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卫生部关于加强进口血液制品管理的通知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7年08月22日
【实施日期】1988年01月01日
【正 文】
卫生部关于加强进口血液制品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对进口血液制品的管理,现再次通知如下:
二、如临床医疗急需,进口人血清白蛋白及卫生部特许进口的血液制品品种,有关进口、经营单位必须认真填写《进口药品申报单》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或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审查,然后报经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进口。如不按此规定要求办理,口岸药检所不予检验,一切后果由进口经营单位承担。
原(85)卫药政字第42号《关于控制血液制品进口的函》中规定的“禁止进口美国、法国等国家生产的血液制品”的条文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