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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口药品管理的补充通知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01 13:47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卫生部关于进口药品管理的补充通知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5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1985年12月24日

【正  文】

卫生部关于进口药品管理的补充通知

一、(85)卫药字第67号“关于加强进口药品管理的通知”规定,从1986年2月1日起执行。

三、首次进口的药品,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内容外,还须提供该药品在出口国已经注册登记,并允许在出口国市场销售的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等有关资料。

五、《进口药品申报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