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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4-01 13:46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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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卫生部关于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7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1988年01月01日
【正 文】
卫生部关于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于1985年8月加入了联合国“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成为该公约成员国。为严格执行公约中有关精神药物国际贸易的规定,完善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制度,根据几年来的管理情况,现对精神药物进出口的规定作以下补充和修改:
二、进出口单位必须按经卫生部批准的精神药物进出口计划签订合同。计划外进出口须按以上程序另行报批。
四、同一合同中分别有进出口业务的,应分别申领相应的进出口准许证。
六、受管制的精神药物品种清单,每年由卫生部和海关总署参照联合国发布的资料予以公布,各部门在执行有关规定时应以最新版的清单为准。
八、本通知自1988年元月1日起执行。
1.二乙基色胺
3.二甲基色胺
5.麦角酰二乙胺
7.麦司卡林
9.乙环利定
11.羟基二甲色胺
13.二甲氧基甲苯异丙胺
15.四氢大麻酚(包括其同分异构物及其立体化学变体)
17.右旋苯丙胺(右旋安非他明)
19.甲基苯丙胺(甲安非他明、去氧麻黄素)
21.哌醋甲酯(苯哌啶醋酸甲酯、利他林)
23.苯甲吗啉(芬美特拉嗪)
25.咖啡因
27.复方樟脑酊
29.异戊巴比妥(阿米妥)
31.导眠能(格鲁米特)
33.戊巴比妥
35.阿普唑仑
37.巴比妥(佛那罗)
39.溴西泮(溴安定)
41.氯氮卓(利眠宁)
43.氯硝西泮
45.氯噻西泮
47.地洛西泮
49.艾司唑仑(舒乐安定)
51.炔己蚁胺
53.氟地西泮
55.氟西泮(氟安定)
57.卤恶唑仑
59.利非他明(二甲氨基二苯基乙烷)
61.劳拉西泮
63.马吲哚(氯苯二氢咪唑异吲哚)
65.眠尔通(甲丙氨酯、氨甲丙二酯、安乐神、安宁)
67.甲普里隆
69.硝西泮(硝基安定)
71.去甲羟安定(奥沙西泮)
73.苯二甲吗啉
75.苯丁胺
77.哌苯甲醇(匹普鲁多、米拉脱灵)
79.替马西泮
81.三唑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