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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01 11:16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家计委/卫生部

【颁布日期】1998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1998年10月01日

【正  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卫生厅(局):

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含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和向医疗机构运送血液的费用)是:

(二)手工分离成分血,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00元。

(四)机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    个血小板)1400元。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和临床用血服务费两部分。临床用血服务费(含医疗机构储存、配血费用和输血中的一次性材料费用)每份不超过10元,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

四、上述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由国家计委会同卫生部重新核定。

六、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