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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4-01 11:15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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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失效
【法规名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颁布部门】国家体委
【颁布日期】1982年08月27日
【实施日期】1982年08月27日
【失效日期】1990年01月06日
【正 文】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一九八二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国家体委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标准在学校和部队全面施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人民公社可以根据条件施行。
学校应把本标准的施行工作同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紧密结合,并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第四条 施行单位应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置体育场地、器材、设备,各地体育场(馆)要创造条件建立辅导站和测验站,为体育锻炼参加者提供方便。
第二章 分组和项目
一、儿童组9—12岁(小学3—6年级);
三、少年甲组16—17岁(高中);
第六条 体育锻炼、测验的项目设五类(锻炼、测验项目表附后)。
第三章 测验和标准
第八条 参加者必须按所属组别,从每类项目中各选择一项参加测验。五类项目的测验必须在一年内完成。一年的起止期,学生自秋季开学至第二年暑假结束日,其他人员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测验成绩评分表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订公布。
及格级标准250分至349分
优秀级标准450分至500分
1.未能在一年内完成规定的五类项目测验;
第十二条 施行本标准成效显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由该单位的领导机关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对达到优秀级标准者发给证书,连续二年以上(学校为一个学段)达到优秀级标准者发给奖章。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一日发布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