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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01 11:09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四川省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颁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78年07月01日

【实施日期】1978年07月01日

【正  文】

四川省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川府发

一、

第一条  各种气质性心脏病,心功(见注一)经常在三级以上,或心功不良合并有严重心律失常者(心机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心冠血管供血不足,或有合并症者。)

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室间隔缺损,先天性紫绀四联症,艾生曼格综合症,主动脉缩窄等;

严重心律失常,如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病态窦房节综合症,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

第二条  高血压病三期(暂按一九七四年全国冠心病、高血压病普查预防座谈会修订的分期标准,见注二)。

胸部各种伤、病,指严重肺结核,支气管扩张,肺气肿,慢性支气管炎,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或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所造成的严重的胸膜肥厚粘连等。但必须同时存在明显呼吸功能障碍。

第四条  肝硬化失代偿期(指出现腹水或上消化道出血、黄、胆等)。

第五条  肾结核、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等肾脏病引起肾功不全或出现氮质血症,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脑血管疾病:脑溢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

第七条  各种脊髓疾病或周围神经疾病,有肢体瘫痪,或便尿障碍经治疗无效者。

周围神经疾病: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外伤等。

第八条  经常有大发作的癫痫(第月一次以上),经治疗不愈者。

第九条  糖尿病有心、脑、肾等严重合并症,经治疗无效者。

第十条  结缔组织疾病造成脏器或运动功能障碍,经治疗无效者。

第十一条  脑垂体疾病,甲状腺疾病,甲状旁腺疾病,肾上腺疾病难以治愈者。

甲状腺疾病:如甲亢粘液性水肿等。

肾上腺疾病,如肾上腺皮质功能亢进、进、减退,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

白血病:急性白血病,慢性白血病,红血病,红白血病,淋巴肉瘤细胞性白血病等。

第十三条  寄生虫病侵犯心、脑、肝、肾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治愈者。

第十四条  心、肝等重要脏器伤、病术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者。

第十五条  肺、肾、腺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他侧仍有病变并有明显代偿功能障碍者,如一侧肺切除后他侧肺代偿功能障碍在从事轻活动后有气促、心悸等症状出现。

消化吸收障碍:包括胃手术后的倾倒综合症,但在客观上必须有体重不断下降。

第十七条  骨盆骨折后在骨、关节方面遗有运动功能障碍(如骶骼关节脱位或髋臼中央性脱位等),或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

癫痫:指脑、脊髓外伤经治疗后所遗有的各种发作的癫痫。

第十九条  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支或失去功能(强直、畸形、肌肉萎缩以致手不能持物,足不能持重),不能恢复者。

第二十条  因伤、病双手基本失去功能、或手指缺损六个以上(包括双拇指全失)、或手指缺损五个以上(包括双拇、食指全失)者。

第二十一条  各主要骨、关节(肩、肘、髋、膝关节)伤、病经治不见好转,有两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部位、程度比照十九条)。脊柱伤、病遗有肢体瘫痪或便尿障碍,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第二十二条  各种恶性肿瘤治疗不见好转者。

第二十三条  其他各类肿瘤严重影响机体功能,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经治疗后有严重后遗症(癫痫、偏瘫、截瘫、胃漏、尿漏等)者。

“......严重影响机体功能,不能进行彻底治疗”:如胸内甲状腺、胸腺瘤、支气管囊肿等纵隔障肿瘤,压迫或推移内脏器影响呼吸、循环功能。

第二十四条  伤、病所致的双目全盲或严重视力障碍。

(2)矫正视力一目不及0.02,另目不及0.2;

第二十五条  口腔伤、病经治疗和修复后遗有严重语言不清和咀嚼障碍者。

听力障碍,指双耳听力平均耳语在一公尺以下,或电测听在应用水平(500-3000赫兹)减退到70分贝以上者。

第二十八条  经精神病院(科)确定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燥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但不包括癔病。

职业性中毒:系指职工在生产条件下接触工业毒物而引起的一种职业性疾病。

患有两种以上严重慢性疾病,两种疾病中的一种病的病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常年不能工作,是本条中三个并列的条件缺一不可。

二、

第一条  严重颅脑、脊髓伤遗有截瘫,完全偏瘫,上、下肢双瘫或痴呆,癫狂,生活不能自理者。

第三条  双上肢、双下肢或同侧上、下肢完全失去功能(如高度强直、畸形以致手不能持物,足不能持重)终生不能恢复者。

第五条  重要脏器损伤遗有严重的心、肺、肝、肾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者。

三、

合格,应注明符合本鉴定标准第几条,并应作出疾病的诊断和病情的程度。

本鉴定标准的修改权、解释权,属于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劳动局、卫生局。

注一、心功:心脏病常影响患者的劳动力,所以,临床上按患者能胜任多少体力活动而将其劳动力分为若干等级,如:

心功二级:体力活动稍受限制,不能胜任一般体力活动,后者引起呼吸困难、心悸等症状。

心功四级:体力活动能力完全丧失,休息时仍有心力衰竭症状和体征。

除外其他原因造成的高血压患者即可诊断为高血压病。

一期(分期时应注明属甲或乙):

乙、舒张压持续在一百毫米汞柱以上,但无或基本无因高血压造成的心、脑、肾器质性损伤。

舒张压持续在九十毫米汞柱或收缩压持续在各年龄组正常高限以上,同时合并因高血压造成的心、脑、肾器质性损伤。

(二)脑器质性损伤目前主要根据眼底改变,如眼底达2级;

三期:

血压升高的标准:

(二)收缩压根据年龄组规定如下:

四十至四十九岁>150毫米汞柱

六十岁以上>170毫米汞柱

注:眼底分级按一九六四年兰州全国心血管学术会议规定。

“O”级:完全瘫痪。

“2”在去除地心引力影响后,肢体可作主动运动。

“4”级:能作抵抗阻力的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