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01 11:04浏览:
次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卫生部、劳动总局转发“矽(尘)肺病理诊断分期标准(试行方案)”
【文 件 号】(78)卫护字第571号
【颁布部门】卫生部/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78年05月31日
【实施日期】1978年05月31日
卫生部、劳动总局转发“矽(尘)肺病理诊断分期标准(试行方案)”
一、总 则
(2)本标准适用于接触矽尘及混合性矽尘的尘肺病理诊断。不适用于石棉、纯煤、炭黑等粉尘所致尘肺的病理诊断。
注:上述分期标准同样适用于“矽肺结核”。
(1)肺气肿,分轻、中、重三度,肺气肿病变,除矽尘性病变外,占全肺1/3以下为轻度,1/3~2/3为中度,2/3以上为重度肺气肿。
(3)其它并发病:慢性气管炎、支气管扩张、肺炎、肺心病、肺癌等亦应附加诊断。
(1)气管和肺取出后,以适当压力灌注10%福尔马林1000~1500毫升入气管内,使肺适度膨胀充分张开,固定于体积较大的容器内3~5天。有条件时,作低压持续灌注固定。
(2)计数矽结节。矽结节直径在2毫米以下者作1个,2~4毫米者作2个,4~6毫米者作3个计算。累计矽结节总数。
(4)活检肺及淋巴节标本,只做矽(尘)肺病变的诊断,不分期。但肺叶切除标本中发现足够Ⅱ期或Ⅲ期病变者,可分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