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01 1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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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药品卫生标准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6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1986年12月16日
【正 文】
药品卫生标准
(一)口服药品:
不得检出活螨。
(1)不含生药原粉的制剂,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①片剂 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500个。
③散剂 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500个。
(二)外用药品:
1.眼科用药,1克或1毫升含细菌数不得过100个,不得检出霉菌和酵母菌。
3.用于表皮、粘膜完整的含生药原粉制剂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5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500个。
1.不含生药原粉的膏剂,如狗皮膏、拔毒膏等。
二、化学药及生化药:
1克或1毫升不得检出大肠杆菌,含脏器的生化制剂同时不得检出沙门氏菌。
1.化学药制剂:
2.生化药制剂:
(1)胃酶片、肝浸膏片、酵母片、胎盘片、力勃隆片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5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3)多酶片(含淀粉酶),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5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3.液体制剂:
(二)外用药品:
1.眼科手术、创伤、溃疡及止血药应无菌。
(三)暂不进行限度要求的药品:
2.口服抗生素制剂。
1.各类制剂检出大肠杆菌或其他致病菌时,按一次检出结果为准,不再抽样复验,该产品作不合格论。
3.未列入标准的其他剂型,根据其用药途径,参照同类剂型的染菌限度标准执行;药用原料、辅料等原则上参照中药、化学药制剂的有关卫生标准执行。
5.对黄曲霉毒素的检查方法及限量标准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