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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卫生标准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01 11:01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药品卫生标准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6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1986年12月16日

【正  文】

药品卫生标准

(一)口服药品:

不得检出活螨。

(1)不含生药原粉的制剂,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①片剂  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500个。

③散剂  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500个。

(二)外用药品:

1.眼科用药,1克或1毫升含细菌数不得过100个,不得检出霉菌和酵母菌。

3.用于表皮、粘膜完整的含生药原粉制剂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5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500个。

1.不含生药原粉的膏剂,如狗皮膏、拔毒膏等。

二、化学药及生化药:

1克或1毫升不得检出大肠杆菌,含脏器的生化制剂同时不得检出沙门氏菌。

1.化学药制剂:

2.生化药制剂:

(1)胃酶片、肝浸膏片、酵母片、胎盘片、力勃隆片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5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3)多酶片(含淀粉酶),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5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3.液体制剂:

(二)外用药品:

1.眼科手术、创伤、溃疡及止血药应无菌。

(三)暂不进行限度要求的药品:

2.口服抗生素制剂。

1.各类制剂检出大肠杆菌或其他致病菌时,按一次检出结果为准,不再抽样复验,该产品作不合格论。

3.未列入标准的其他剂型,根据其用药途径,参照同类剂型的染菌限度标准执行;药用原料、辅料等原则上参照中药、化学药制剂的有关卫生标准执行。

5.对黄曲霉毒素的检查方法及限量标准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