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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4-01 10:59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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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核电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zbc57001—84)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4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1984年12月26日
【正 文】
核电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ZBC57001—84)
1.1为保障核电站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健康安全,促进我国核电事业的发展,特根据国家标准《放射防护基本卫生标准》制定本标准。
1.3本标准根据的基本原则是:
b.放射防护最优化。要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电离辐射照射,在考虑了社会和经济效益之后,使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接受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4核电站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事故应急处置,以及放射卫生学要求都应依据本标准。
1.6在特殊情况下,如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有关单位可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暂缓执行本标准中部分条款。
2.厂址选择的放射卫生学要求
非居住区系指由核电站控制管理的地区。非居住区内禁止居民居住,并应限制同核电站运行无关的活动。
2.2卫生防护区的划分。
卫生防护区是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不宜小于5公里的区域。
卫生防护区内不得有监狱、飞机场、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贮存设施,不应有大中型医院、疗养院等社会福利设施,不应有奶牛、奶羊等集中养殖场和放牧场。
对拟建中的厂址,统计其周围50公里内的实有人口数、采用附录A(补充件)的厂址人口分级方法计算厂址周围和扇形区域在不同距离内的加权人口数及其厂址人口分级因子,按2.4条的原则和表A3给出的数值对厂址进行分级和评价。作为厂址选择的依据之一。
2.4.1厂址分为下述三级:
b.二级厂址:人口分布居于中等,经各种选址因素综合分析后可以考虑;
2.4.2当不同距离的评价结果不一致时,应以近距离的评价结果为主加以权衡。
2.4.4核电站规划中,一、二级厂址应占大多数,三级厂址只能是个别的。
2.6核电站厂址选择是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和社会及各方面有关政策的结果。核电站厂址的放射卫生防护评价和要求是厂址选择中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
3.1为体现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并考虑到现在的实践对未来人类所增加的照射,特为核电站的正常运行及其管理制定了应达到的“剂量目标值”。
a核电站放射工作人员所接受的有效剂量当量,平均每人每年应低于5毫希(0.5雷姆);
3.3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的各种集体剂量当量,包括单位电能产量(如每兆瓦·年)所造成的各种集体剂量当量负担,都应认真加以估算,供厂址选择、评价和运行管理时使用。
管理目标值及其剂量估算模式应向当地卫生防护部门报告备案,核电站的实际释放情况应由当地卫生防护部门根据其管理目标值进行监督和管理。
当实际释放超过了目标值时,应及时寻找原因,改进措施,直至达到目标值,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防护部门。
在采取严厉措施以前,应仔细核对数据,利用当时当地的气象条件和放射性监测结果修正剂量估算。
3.8核电站开始运行前,核电站主管单位应对核电站作出放射卫生防护的最终评价,评价结果报卫生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防护部门。
4.1鉴于核电站事故的特殊性,在核电站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及其管理过程中,均应积极采取多种安全措施,以防止事故,尤其是重大事故的发生,避免或减少事故一旦发生时所造成的各种危害。
4.3事故一旦发生,如果预计公众中个人所接受的剂量当量超过了0.1希(10雷姆),或甲状腺剂量当量超过了0.3希(30雷姆),则可以考虑采取严厉的应急行动。如果预计不会超过上述应急水平,则不应采取严厉的应急行动。这时可以采取其他各种更为适宜的防护措施,以降低照射及其危害程度。
5.卫生检测和调查
5.2卫生检测和调查一般分为选址阶段、运行前、运行斯和事故四种情况。
5.3运行前主要是参照本章5.4条,针对核电站运行可能使之改变的项目和放射卫生防护最终评价需要的项目进行测量和调查。
5.4.1有关放射工作人员和场所的放射性检测:
b.工作场所空气的放射性浓度;
d.放射工作人员可能接受的放射性内污染。
a.可能接受的各种外照射;
c.主要食品及食物链中有关介质的放射性污染及所致内照射剂量。
5.4.4放射工作人员和核电站周围公众的健康状况调查。
5.6卫生检测和调查一般应遵循“三关键”的原则,即关键核素、关键人群组、关键的转移和照射途径。
事故情况下的检测调查计划或方案属于事故应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附录A 厂址人口分级方法(补充件)
A.1.1以反应堆为中心,以不同距离为半径,划分成i个同心圆环;再将它们分成j个相等的扇形。
A.1.2假设第i个同心圆环的内、外径分别是ri,ri′,则该圆环的人口加权因子取作:
-1.5 ri+ri′ W1=(-----) 2 (A1) 序号i为0的圆环是个只有外径r0′的圆,其W1值按下式计算: -1.5 W0=(r0′) (A2) 于是可以计算出厂址周围距离R以内地区的加权人口数为: N(R)=N(ri')=∑WiPj (A3) 式中:距离R=ri',公里。 类似地可以计算出厂址周围距离R以内第j个扇形的加权人口数为: Nj(R)=Nj(ri′)=∑WiPij (A4) i
在实有人口数统计之后,按式(A3)计算距离R为5公里和20公里以内地区的加权人口数N(5)和N(20);再按(A4)计算距离R为50公里的各扇形地区的加权人口数Nj(50),并找出其中人口最密扇形的相应值Nj(50)maxo计算时由式(A2)可知,如以r0′为0.6公里为例,则W0等于2.15。
A.2.1假设厂址周围人口分布均匀,人口密度为D0,则第i个圆环内的实 有人口数为:
式中:Si——第i个圆环的面积,平方公里。
N0(R)=N0(ri')=∑WiPi0=D0 ∑WiSi (A6)
i i
Nj0(R)=Nj0(ri')=N0(R)/16 (A7)
SPGF(R)=N(R)/N0(R)=∑W1P1/D0∑WiSi (A8)
i i
2
根据A.1.3条,我们主要考虑和计算距离R为5公里和20公里以内地区的厂址人口分级因子SPGF(5)和SPGF(20)。
SPGFj(R)=Nj(R)max/Nj0(R)max (A9)
SPGFj(50)=Nj(50)max/Nj0(50)max (A10)
a.不考虑城市人口的情况下,假设人口最密扇形的人口密度不大于周围地区人口密度的两倍,也即任何扇形的加权人口数不大于周围地区加权人口数的1/8。
对二级厂址,由式(A7)算得的Nj0(50)约是2000人,其两倍是4000人,加上表(A2)中二级厂址的城市分布要求,可以算得:
对一级厂址,表(A2)中的城市分布要求和本条中的假设,也能和表(A3)中的SPGFj(50)、Nj(50)max规定相一致。
根据2.2~2.4条要求,在表(A3)中给出了厂址人口分级的规定值,包括厂址人口分级因子或其扇形值和相应的加权人口数。
厂址分级的方法主要用于厂址筛选阶段,即从初步选出的若干个拟议厂址中筛选出少数一、二个推荐厂址。由于厂址分级的原则和方法中已经考虑了城市人口这一因素,故不再另行考虑厂址与城市间距离的要求。
表(A3) 厂址人口分级规定值------------------------------------------- | | 一级厂址 | 二级厂址 | 三级厂址-------|--------|------|-----------|------- |SPGF(5) |<0.33 |0.33~0.67 |>0.67 厂址人口 |--------|------|-----------|------- 分级因子 |SPGF(20)|<0.44 |0.44~1.00 |>1.00 |--------|------|-----------|------- |SPGFj(50)|<0.50 |0.50~1.00 |>1.00-------|--------|------|-----------|------- | N(5) |<2400人|2400~4800人 |>4800人 |--------|------|-----------|------- 加权人口数| N(20) |<8000人|8000~18000人|>18000人 |--------|------|-----------|------- | Nj(50)max|<4000人|4000~8000人 |>8000人-------------------------------------------
B.1关于剂量的定义和概念
B.1.5剂量的单位如下:
b剂量当量H的单位是雷姆(rem)或希(Sv),且有ISv=1J/kg=100rem;
d剂量当量负担H 的单位同于剂量当量;
c
f集体剂量当量负担S 还经常用单位电能产量(如每兆瓦/年)所造成的结果来表示,其单位是人—雷姆/兆瓦·年。(man—rem/MW·a)或人—希/兆瓦·年。(man—Sv/MW·a)等。
B.2.1核电站,系指利用核能生产电能供输出使用的单位,不包括利用原子能发电但不供输出使用的小型实验研究装置。
B.2.2核电站的正常运行包括:反应堆用核燃料的贮存、运输和更新,反应堆的启动、试验和运行,停堆,电机部分的运行,例行的检查、维护和修理,以及可能在核电站内进行辐照后核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处理。
B.2.4核电站的照射系指来自核电站任何部分的内、外照射,但不包括天然本底和医疗照射,也不包括核电站厂址以外各生产环节所带来的照射,核电站的照射主要是由于核电站的各种释放所造成的照射。
目标值属于特准限值或管理限值,它可以表示为剂量当量(称为剂量目标值)或其他导出量如放射性物质释放率等(称为管理目标值)。
B.4应急水平
本标准4.3条给出的应急水平,属于上述非行动水平。为慎重起见,本标准没有为采取严厉的应急行动制定相应的行动水平,以便视事故的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B.5.1关键核素系指在某一给定实践所涉及的对人体照射的各种核素中,具有最重要意义的核素。
B.5.3关键转移途径系指在某一给定实践排物环境的放射性核素转移到人体的各种途径中,具有决定意义的途径。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工业卫生实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放射卫生标准分委员会(主任:魏履新;副主任:史元明、吴德昌、张景源、潘自强)审议,并经李树德教授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