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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4-01 10:58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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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卫生部关于下达“药品卫生标准补充规定和说明”的通知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9年09月23日
【实施日期】1989年09月23日
【正 文】
卫生部关于下达“药品卫生标准补充规定和说明”的通知
自1986年执行新的《药品卫生标准》以来,对药品生产企业、医院制剂部门的综合治理和文明生产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药品的卫生质量得到普遍提高。有效地保证了药品的临床安全使用。为便于各地正确理解和执行好卫生标准,我部又制订了“对《药品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和说明”(附后),现予颁布,并通知如下:
(二)医院制剂作为药品,应严格执行“药品卫生标准”。鉴于目前医院的实际情况,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院应建立菌检室,对所生产制剂进行药品卫生检查。地(市)、县级医院(包括县以下卫生单位)应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开展检验。对确有困难的,可委托当地药检所进行检验。
(四)民族药的卫生标准,应按此标准要求执行,对确有困难的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地方标准,并报我部备案。
附件:药品卫生标准补充规定和说明
(一)中药
2.茶剂:含生药原粉者,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每克不得过500个。
4.胶剂: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个,霉菌数每克不得过100个。
6.膜剂:细菌数及霉菌数每10平方厘米不得过100个。
8.药酒:细菌数每毫升不得过500个,霉菌数每毫升不得过100个。
10.用于表皮粘膜完整的不含生药原粉的外用制剂,细菌总数每克或每毫升不得过1000个,霉菌数每克或每毫升不得过100个。
1.含生药原粉的制剂,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每克不得过500个。
二、补充说明
2.暂不进行限度要求的药品:
(2)“以豆豉、神曲等发酵类药材为生药原粉的制剂”暂不进行限度要求,是指对细菌数、霉菌数暂不控制。但不包括配方以煎者的豆豉、神曲等为原料的制剂,其规定的控制菌应符合该剂型的卫生标准要求。
4.凡外观发霉、生虫、生活螨的药品,作不合格处理。液体制剂瓶盖周围有发霉或活螨者,作不合格处理。不合格品无需再抽样复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