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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盲先进县标准及申报评定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01 10:56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防盲先进县标准及申报评定办法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9年01月11日

【实施日期】1989年01月11日

【正  文】

防盲先进县标准及申报评定办法

1.政府重视,各有关部门能密切配合,县防盲指导组能充分发挥作用,制订了全县防盲工作规划并付诸实施。

3.把防盲和初级眼保健工作纳入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的工作日程,纳入初级卫生保健的工作目标。

5.普及眼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

根据上述标准,先由县卫生局及县防盲指导组自己评议。经过自评认为全面达到防盲先进县标准者,经地、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及防盲指导组评审并组织检查验收。对评审、验收合格者,应写成书面材料报送全国防盲指导组评议,最后由卫生部批准并发给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