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01 10:52浏览:
次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麻风病临床治愈标准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2年05月14日
【实施日期】1982年05月14日
【正 文】
麻风病临床治愈标准
一、瘤型(LL)、界线类偏瘤型(BL)和中间界线类(BB)麻风
①活动性皮损完全消失,或仅残留有皮肤萎缩、色素改变、瘢痕、闭汗、脱毛等后遗症者。
③最近一年内无麻风反应者(皮肤、眼、神经)。
治疗期内查菌阴转后,每3个月查菌一次,连续1年内检查结果阴性者。如果中间出现阳性结果,则必须重新开始计算。取材部位不得少于六处(耳垂、眶上、颧部、下颌及皮损二处)。研究治疗病例不在此限。
①仅见少量非特异性慢性炎症细胞浸润,或仅残留有少量衰退的泡沫细胞浸润者。
③抗酸染色查菌结果阴性。
1.临床症状:同瘤型麻风临床标准。
3.病理检查:
②神经小分支内及周围无明显炎症细胞浸润。
三、未定类
住院或院外治疗达到上述标准者,经治医疗机构应给予临床治愈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