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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风病临床治愈标准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01 10:52浏览: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麻风病临床治愈标准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2年05月14日

【实施日期】1982年05月14日

【正  文】

麻风病临床治愈标准

一、瘤型(LL)、界线类偏瘤型(BL)和中间界线类(BB)麻风

①活动性皮损完全消失,或仅残留有皮肤萎缩、色素改变、瘢痕、闭汗、脱毛等后遗症者。

③最近一年内无麻风反应者(皮肤、眼、神经)。

治疗期内查菌阴转后,每3个月查菌一次,连续1年内检查结果阴性者。如果中间出现阳性结果,则必须重新开始计算。取材部位不得少于六处(耳垂、眶上、颧部、下颌及皮损二处)。研究治疗病例不在此限。

①仅见少量非特异性慢性炎症细胞浸润,或仅残留有少量衰退的泡沫细胞浸润者。

③抗酸染色查菌结果阴性。

1.临床症状:同瘤型麻风临床标准。

3.病理检查:

②神经小分支内及周围无明显炎症细胞浸润。

三、未定类

住院或院外治疗达到上述标准者,经治医疗机构应给予临床治愈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