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01 10:49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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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五种医疗器械产品广告管理的通知
【文 件 号】工商广字(1987)第316号
【颁布部门】工商局/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7年12月09日
【实施日期】1987年12月0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关
于加强五种医疗器械产品广告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保证消费者在康复保健防病治病中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现对人体增高器等五种医疗器械产品的广告宣传,作如下规定:
二、凡申请继续刊播上述产品的广告客户,必须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工业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证明和对广告内容审查批准的证明。广告经营单位(印刷厂),必须认真查验上述证明,对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以及没有医疗器械工业主管部门签章的复制证明的广告,不得承办。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会同医药管理局对生产、销售上述五种产品的单位的广告宣传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并将清理检查情况于一九八八年三月底以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
请将此通知转发各广告经营单位、印刷厂和生产、销售上述五种产品的单位。